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9714号原告高×,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被告刘×,女,1970年8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撤诉。
代理
审判员 闻海鹏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博 搜索“”
高×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9714号原告高×,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被告刘×,女,1970年8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撤诉。
代理
审判员 闻海鹏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