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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9714号

高×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9714号原告高×,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被告刘×,女,1970年8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撤诉。

代理

审判员  闻海鹏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