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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濉民一初字第00074号

周某甲与周某乙等6人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2
公开日期
2016-04-19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周某己,周某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濉民一初字第00074号

原告:周某甲,女,汉族,1962年3月28日出生,住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代理人:徐敬武,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乙,男,汉族,居民,1966年8月25日出生,住濉溪县。

委托代理人:张少春,烈山区烈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丙,男,汉族,居民,1969年7月31日出生,住濉溪县。

被告:周某丁,男,汉族,居民,1951年1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周某戊,女,汉族,居民,1957年2月18日出生,住濉溪县。

被告:周某己,女,汉族,居民,1954年9月14日出生,住濉溪县。

被告:周某庚,男,汉族,居民,1971年10月10日出生,住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周某己、周某庚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于2013年9月12日以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被告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周某己、周某庚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任凤云负担。

审 判 长  吴志强

审 判 员  毕 伟

人民陪审员  王 峰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