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濉民一初字第00074号
原告:周某甲,女,汉族,1962年3月28日出生,住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代理人:徐敬武,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乙,男,汉族,居民,1966年8月25日出生,住濉溪县。
委托代理人:张少春,烈山区烈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丙,男,汉族,居民,1969年7月31日出生,住濉溪县。
被告:周某丁,男,汉族,居民,1951年1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周某戊,女,汉族,居民,1957年2月18日出生,住濉溪县。
被告:周某己,女,汉族,居民,1954年9月14日出生,住濉溪县。
被告:周某庚,男,汉族,居民,1971年10月10日出生,住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周某己、周某庚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于2013年9月12日以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被告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周某己、周某庚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任凤云负担。
审 判 长 吴志强
审 判 员 毕 伟
人民陪审员 王 峰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