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一初字第02063号
原告:江某,女,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
被告:刘某,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安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
审 判 长 武守国
审 判 员 刘 涛
人民陪审员 张美侠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汝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