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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利民一初字第02063号

江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江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一初字第02063号

原告:江某,女,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

被告:刘某,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安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

审 判 长  武守国

审 判 员  刘 涛

人民陪审员  张美侠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汝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