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靖民初字第2171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胡立文。被告戴某。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赖陆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5月认识并开始谈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张某乙。婚后,原告发现被告不务正业,对丈夫、女儿也不关心,和原告的家人也无法沟通。被告还经常跑到公园里赌博,到处向原告的亲友借钱,为此,夫妻多次大吵大闹。2010年2月25日,原告起诉离婚至南靖县人民法院,后经法官做工作,于2010年3月19日当庭调解和好,并由被告书写保证书,保证今后不再赌博。但这三年来,原、被告仍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张某乙由原告负责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婚生女的生活费400元,并承担女儿50%的教育费用等。被告戴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8年5月间,原、被告认识并开始谈恋爱,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张某乙。婚后,原、被告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及被告染有赌博行为而闹矛盾,为此,原告曾于2010年2月25日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2010年3月19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向原告作出如下保证:“1、对双方父母要尊重;2、对孩子要照顾好;3、不能赌博;4、要去打工赚钱;5、夫妻要有商有量,克服各自的缺点。如果做不到,再次起诉,被告要无条件同意。”,双方自愿调解和好。之后,原、被告继续共同生活,但仍然偶有吵架。2013年6、7月间,被告称其朋友住院,到漳州去照顾朋友,为此,原、被告双方再次吵架。2013年8月6日,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张某乙由原告负责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婚生女的生活费400元,并承担女儿50%的教育费用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籍登记卡、本院(2010)靖民初字第376号庭审笔录及协议书,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属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双方因为家庭琐事及被告染有赌博行为而闹矛盾,夫妻感情出现危机,导致原告曾于2010年2月25日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之后,经法院做工作,被告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保证要尊重双方父母、照顾好孩子、赚钱养家、不再赌博等内容,双方自愿和好,并继续共同生活至今。期间,原、被告双方虽然仍为一些家庭琐事偶有吵架,但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只要双方能加强沟通,互相尊重,夫妻仍有和好可能。原告认为被告仍然经常赌博,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准许。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戴某离婚。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赖陆好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