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一初字第1088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杜建民,冀州市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好,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陈立珍陪审员 李丽丽陪审员 宋新玲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计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