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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冀民一初字第1088号

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一初字第1088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杜建民,冀州市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好,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陈立珍陪审员  李丽丽陪审员  宋新玲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计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