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382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成悦大厦支行,住所地:。
负责人:付坤阳,行长。
委托代理人:戴海婷,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志峰,男,汉族,1957年9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黄燕敏,女,汉族,1962年6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成悦大厦支行诉被告李志峰、黄燕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成悦大厦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54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成悦大厦支行负担。
审判员 欧阳羽中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彭 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