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民简初字第733号原告孙某。被告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姚 萍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潘玉涵 百度搜索“”
孙某与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民简初字第733号原告孙某。被告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姚 萍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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