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1256号
原告:李某。
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杨 斌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爱霞 来源:百度“”
李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1256号
原告:李某。
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杨 斌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爱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