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0253-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23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给付其案款7077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某银行账户1000元扣划我院,现已发还申请人李某某,并扣押被执行人王某飞碟牌FD6432车牌号陕AD83**小轿车一辆,现委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拍卖。本案经征得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的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70775元,已受偿1000元,未受偿697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3)灞执字第002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学新
代理
审判员 胡继栋
代理
审判员 李 全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