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阎民一初字第00611号原告孙园园。被告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孙园园诉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园园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园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园园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1319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香妮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 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