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馆民初字第669号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馆陶县。
法定代表人:李敬强,该社理事长。被告王春峰,农民。被告王秀玉,农民,系被告王春峰之妻。本院审理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春峰、王秀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定于2013年9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因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9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申会民
审 判 员 李元坤
人民陪审员 韩建波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武庆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