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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馆民初字第669号

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春峰、王秀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春峰,王秀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馆民初字第669号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馆陶县。

法定代表人:李敬强,该社理事长。被告王春峰,农民。被告王秀玉,农民,系被告王春峰之妻。本院审理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春峰、王秀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定于2013年9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因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9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申会民

审 判 员  李元坤

人民陪审员  韩建波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武庆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