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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中民辖终字第0162号

罗南君与苏州构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当事人
苏州构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罗南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民辖终字第01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构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虎丘街道路北村。法定代表人陆广荣,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南君。

上诉人苏州构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罗南君因经济补偿金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3)虎民辖初字第00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苏州构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被告即上诉人的住所在苏州市姑苏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应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现上诉人苏州构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地虽在苏州市虎丘街道路北村,确属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但因上诉人实际经营地在苏州高新区东金芝路29号,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驳回其对管辖权所提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苏州构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曾雪蓉

审判员  郑 雄

审判员  钱 余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