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927号原告陈国迎,男,汉族,1982年8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西县织簧镇西湖居委会兴盛六街**号。原告许加强,男,汉族,1965年12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福中福花园*栋***号。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云海,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美琼,女,汉族,1973年2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径贝村**号。被告钟新光,男,汉族,1975年10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径贝村**号。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韦安,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勇良,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陈国迎、许加强诉被告李美琼、钟新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迎、许加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1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0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 定 宏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华敏(兼)
书记员 朱 丽 芳 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