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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山民初字第1044号

苏某与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苏某,向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山民初字第1044号原告苏某。委托代理人帅建红,四川同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某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递交减、免、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邓 艳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黄蓉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