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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民二初字第733号

广西迅通电梯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桂林市京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灵川分公司、桂林市京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西迅通电梯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京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灵川分公司;桂林市京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兴民二初字第733号

原告:广西迅通电梯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民主路6-6号阳光新都。

法定代表人:龙海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小飚,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市京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灵川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西山路27号。

负责人:唐承辰,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桂林市京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穿山东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唐承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迅通电梯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迅通电梯公司”)与被告桂林市京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灵川分公司、桂林市京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迅通电梯公司于2013年9月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并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迅通电梯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依法行使自己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迅通电梯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元,由原告广西迅通电梯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振郁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马良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