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牟执字第1197号申请执行人烟台飞达隆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开发区古现办事处潘家村。法定代表人林喜先,董事长。被执行人烟台市XX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通海路577-3号。法定代表人贺华英,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烟牟民一初字第13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烟台市XX家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海全
代理
审判员 牟永生
代理
审判员 曲玉波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毕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