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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牟执字第1197号

烟台飞达隆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烟台市XX家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5-08-15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烟台飞达隆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烟台市XX家电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牟执字第1197号申请执行人烟台飞达隆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开发区古现办事处潘家村。法定代表人林喜先,董事长。被执行人烟台市XX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通海路577-3号。法定代表人贺华英,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烟牟民一初字第13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烟台市XX家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海全

代理

审判员  牟永生

代理

审判员  曲玉波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毕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