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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望执字第371-3号

申请执行人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惠伟实业有限公司、长沙维多利购物中心有限公司(2011)望执字第371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4-04-17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惠伟实业有限公司,长沙维多利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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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望执字第371-3号申请执行人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科技术工业村管理楼207#。法定代表人贾鹏。被执行人上海惠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四川北路1688号1305室。法定代表人张桂芳。被执行人长沙维多利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丽臣广场北侧金霞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伟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望民初字第13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上海惠伟实业有限公司、长沙维多利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三日内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惠伟实业有限��司、长沙维多利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匡国梁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魏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