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885号
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代表人:陈金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世泽。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诉被告张世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世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鲁裕泉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代
书记员 胡瀚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