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天执字第384号

王姣与谭一鸣、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新路村中棚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6-05-06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姣,谭一鸣,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新路村中棚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384号申请执行人王姣。申请执行人谭一鸣。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新路村中棚组,。上述申请人王姣与被执行人谭一鸣、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新路村中棚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15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2)天民初字第909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71988元及利息。本院经合议决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天执字第38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周辉跃执 行 员  聂洪祥执 行 员  袁 勇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杨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