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小商初字第134号原告叶阿根,农民。被告徐美娟,农民。被告朱立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阿根与被告徐美娟、朱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阿根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在自愿基础上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阿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9元,减半收取784.50元,由原告叶阿根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吴幼平
人民陪审员 余林平
人民陪审员 邱益明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 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