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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龙小商初字第134号

叶阿根与徐美娟、朱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叶阿根,徐美娟,朱立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小商初字第134号原告叶阿根,农民。被告徐美娟,农民。被告朱立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阿根与被告徐美娟、朱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阿根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在自愿基础上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阿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9元,减半收取784.50元,由原告叶阿根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吴幼平

人民陪审员  余林平

人民陪审员  邱益明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 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