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路民初字第939号原告浙江三联农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康。委托代理人金承东(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业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三联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蒋业之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三联农机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6日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浙台仲撤字第16号民事裁定已撤销台州市路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台路劳仲案字(2011)第731号仲裁裁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三联农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浙江三联农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军宇
代理
审判员 李夏瑾
代理
审判员 周 晨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代
书 记员 金 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