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485号申请执行人何光明。申请执行人李进明。被执行人黎顺华。被执行人何芳。上述申请人何光明、李进明与被执行人黎顺华、何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6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2)天民初字第20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及利息40400元。本院经合议决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天执字第48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周辉跃执 行 员 聂洪祥执 行 员 袁 勇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杨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