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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执字第933号

淄博北方淄特化工有限公司与潍坊齐荣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淄博北方淄特化工有限公司,潍坊齐荣纺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933号申请人淄博北方淄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乃堂,董事长。被执行人潍坊齐荣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荣,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淄博北方淄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齐荣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后暂无执行能力,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2)乐商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张满良

审判员  田洪伟

审判员  孙 尧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杨海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