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执字299号申请执行人卞春义。被执行人于圣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卞春义与被执执行人于圣宗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1)即民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冬梅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周学成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江世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