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廊安民初字第787号原告段芳云,男,1969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孔维亮,男,1969年6月30日,汉族,农民,住廊坊市安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芳云诉被告孔维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芳云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芳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芳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彭德涛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刘新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