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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廊安民初字第787号

段芳云与孔维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8-05-09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段芳云,孔维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廊安民初字第787号原告段芳云,男,1969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孔维亮,男,1969年6月30日,汉族,农民,住廊坊市安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芳云诉被告孔维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芳云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芳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芳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彭德涛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刘新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