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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丛执字第106号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8)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北宝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赵大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丛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宝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志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大留。本院执行的河北宝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总额107,076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107,076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法院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及本人下落。本院依法穷尽了所有调查措施。申请人也提供不出来可供执行线索及财产,依照申请人的申请要求对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对方有能力后再恢复原判决执行。目前本案应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3)丛执字第10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继军

审 判 员 郭玉香

审 判 员 张邯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代

书记员 苏延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