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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孝执字第330号

李静静与张俊杰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所属地区
孝义市
审理程序
执行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孝执字第330号

申请执行人:李静静,山西省孝义市新义街办居民。

被执行人:张俊杰,孝义市交通局职工,4单元5层东门。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2013年6月28日作出(2013)孝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41条、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第245条、第111条第6项、第154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责令被执行人张俊杰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12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受理费)2740元。

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张俊杰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或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执行费1700元,由被执行人张俊杰承担。本裁定不准上诉。执行员  王一斐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尔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