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1242号
原告:张某某,女。
被告:郭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香勇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春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1242号
原告:张某某,女。
被告:郭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香勇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春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