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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莱州执字第859-3号

申请执行人张兆进与被执行人任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兆进,任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莱州执字第859-3号申请执行人张兆进,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任丽,女,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2009)莱州执字第859-2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任丽在银行的存款30000元。现因本案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以(2009)莱州执字第859-2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任丽在银行的存款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惠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洪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