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民初字第726号
原告:浙江信实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小萍。
委托代理人:方立军。
被告:浙江启瑞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信实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启瑞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受理并通知原告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一审案件诉讼费,但至今,原告未按规定期限交纳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方小兵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郭淑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