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包民一初字第02449号
原告:合肥三联彩板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阜阳北路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范茂文,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健,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丰汇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黄启书,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三联彩板轻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丰汇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三联彩板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丰汇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三联彩板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安徽丰汇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 判 员 姜文强
代理
审判员 胡 翠
人民陪审员 王 翔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虞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