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州执字第1061-1号申请执行人孙广军,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宋军利,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李斌文,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张文涛,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吴明先,男,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广军与被执行人宋军利、李斌文、张文涛、吴明先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四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956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5000元,已执行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50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绍光
审判员 唐广周
审判员 王宝壮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振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