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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驿民初字第2310号

张鹏与倪献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鹏,倪献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驿民初字第2310号原告张鹏,男,1972年8月25日,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倪献中,男,1968年9月27日,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鹏与被告倪献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胜利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孙瑞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