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驿民初字第2310号原告张鹏,男,1972年8月25日,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倪献中,男,1968年9月27日,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鹏与被告倪献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胜利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孙瑞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