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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盘刑一初字第422号

和丽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9-12-18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和丽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盘刑一初字第422号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和丽云,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纳西族,大学文化,无职业,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因犯盗窃罪,2008年8月6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9年9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一诉(2013)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和丽云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依法指派检察员杨秀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和丽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上旬,被告人和丽云在本市西南林业大学东二院C1栋302室,盗窃得失主尤某某价值人民币945元的DELLD500的笔记本电脑一台。2012年5月中旬,被告人和丽云在本市农业大学动物营养与饲料实验室215房间,盗窃得失主李某某价值人民币1404元的软珍品香烟4条盒DMC-FX36型相机一台。2012年7月底,被告人和丽云在本市云南省林业科学院519室,盗窃得失主泽某某IBMX32型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和佳能相机一台。2013年1月中旬,被告人和丽云在本市云南农业大学教工宿舍3区第3幢2单元303房间,入室盗窃得失主陈某某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2013年4月2日,被告人和丽云在昆明市盘龙区天极星网吧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和丽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失主报案及陈述材料,价格鉴定意见及被告人和丽云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丽云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且入室盗窃公民合法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和丽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和丽云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和丽云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和丽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3日起至2014年10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秦冬冬助理

审判员  蒋 煜助理

审判员  陈 芳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