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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668-670号

02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万花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7-02-2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万花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齐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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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668-670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华宁西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76349184-8。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革文,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沫雯,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万花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167号南景苑大厦1-4楼,组织机构代码:68536910-9。法定代表人肖光辉。委托代理人唐慕苏,女,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圳市罗湖区,该公司员工。被告齐慧,女,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万花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齐慧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中,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万花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齐慧的起诉。各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各案余款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魏梅

人民陪审员 杨 芳 化

人民陪审员 张 丙 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