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238-1号原告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工业区****西侧**,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李结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毅,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顺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四路**F-2iv>法定代表人陈钢。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顺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45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86.25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55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立雄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刘秋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