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邓法执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刘琼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邓法民初字第2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肖新。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邓法民初字第2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功俄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刘丰超 来自:
刘琼与肖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邓法执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刘琼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邓法民初字第2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肖新。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邓法民初字第2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功俄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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