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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襄法执字第150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 (2)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杜二正,李小红,杜新超,杨冬梅,杜付安,杨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襄法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负责人朱建明,该行长长。被执行人杜二正,男,1965年7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小红,女,1971年10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杜新超,男,1965年1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冬梅,女,1970年10月12日,汉族。被执行人杜付安,男,1963年4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针,女,1964年11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申请执行杜二正、李小红、杜新超、杨冬梅、杜付安、杨针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于2013年9月10日以被执行人暂外出务工,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我院申请中止(2013)襄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襄城县人民法院(2013)襄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京伟

审判员  王志坚

审判员  李 欢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苏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