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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执字第0360号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行与铁岭市某农场农资公司、铁岭市某农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行,铁岭市某农场农资公司,铁岭市某农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03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行。负责人邱某某,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铁岭市某农场农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铁岭市某农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农场场长本院在执行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行与铁岭市某农场农资公司、铁岭市某农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执行部分借款,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处理中,经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3)昌民二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建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阿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