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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32459号

马超与北京市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超,北京市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32459号原告马超,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V094368(1)。委托代理人李欣,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西里5号7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何礼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振杰,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马超(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市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实际经营地在北京市怀柔区。因此依据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原告就被告”原则,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应移转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2009年7月23日,原告(买受人)与被告(出卖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XXXX二巷至六巷B栋住宅21层B5座25A号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系原告起诉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现被告认可原告系25A号房业主。本案诉争房屋在朝阳区,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市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王 阳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文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