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诸调确字第549号

吴彩凤、王春萍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彩凤,王春萍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调确字第549号

申请人:吴彩凤。

申请人:王春萍。

委托代理人:郭戟锋。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吴彩凤与申请人王春萍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张伟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吴彩凤与申请人王春萍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9月10日经诸暨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王春萍应赔偿给吴彩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8000元,除已支付的5000元,余款93000元定于2013年10月10日前付清;

二、吴彩凤放弃其他赔偿请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伟明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魏旻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