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薛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王岩。被执行人陈鲁芬。本院在执行王岩与被执行人陈鲁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 华
审 判 员 于高林
代理
审判员 孙 鹏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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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岩与陈鲁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薛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王岩。被执行人陈鲁芬。本院在执行王岩与被执行人陈鲁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 华
审 判 员 于高林
代理
审判员 孙 鹏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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