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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薛执字第217号

王岩与陈鲁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岩,陈鲁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薛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王岩。被执行人陈鲁芬。本院在执行王岩与被执行人陈鲁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 华

审 判 员  于高林

代理

审判员  孙 鹏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郭依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