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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椒刑初字第654号

马××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马××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刑初字第654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2013年6月3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柯××。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6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某某、被告人马××及其辩护人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30日21时53分许,被告人马××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浙j×××××轻型自卸货车沿本区下陈街道陈台门里村至三甲街道改革村路段某某往东行驶时,碰撞了同向行走在道路右侧的施某,致施某受伤,马××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施某因车祸左小腿受到碾压,左小腿毁损,被致重伤。同年6月3日,被告人马××在台州市路桥区××街道××家园××楼××楼被公安民警抓获。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椒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马××负事故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施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甲、马某、陈某乙、陈某丙、邱某某、吕某某、陈丁的证言、指令出动单、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诊疗记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活体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重伤1人的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马××在事故发生后,未保护现场而驾车离开,该行为没有正当理由,应认定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属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告人马××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马××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请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审理认为,所辩属实,予以采纳。为了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三年六月三日起至二o一七年六月二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徐 剑

人民陪审员  陶官友

人民陪审员  卢小仙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海燕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