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奎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李燕华。被执行人潍坊万乘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满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燕华诉被执行人潍坊万乘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1)奎民一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我院作出的(2011)奎民一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介东
审 判 员 韩 冰
审 判 员 高 彬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代
书记员 郭慧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