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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2237号

原告燕子杰与被告李云、孔令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燕子杰,李云,孔令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2237号原告燕子杰,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李云,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孔令斌,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燕子杰与被告李云、孔令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燕子杰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燕子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星红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廷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