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初字第7277号原告四川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林光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泽龙,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绯绯。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绯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四川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施建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