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桦民一初字第687号

张素杰,杨凤有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桦民一初字第687号

原告:张某某,女,住桦甸市。

被告:杨某某,男,住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150.00元,其余费用退回原告。

代理

审判员  李海波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巩建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