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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727号

原告程桂亮与被告李海林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程桂亮,李海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727号原告程桂亮,男,1959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委托代理人祁李兵,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林,男,1964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原告程桂亮与被告李海林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3月16日作出(2012)涉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原告程桂亮不服,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2年7月16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邯市民三终字第95号民事裁定,以原判程序不合法,裁定撤销本院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桂亮及其委托代理人祁李兵、被告李海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中,原告程桂亮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李海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桂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桂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程桂亮负担。

审 判 长  樊永成

审 判 员  高建芳

代理

审判员  江文海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彦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