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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广民初字第1508号

原告裴国庆诉被告王晓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裴国庆,王晓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1508号原告裴国庆。委托代理人马晓飞,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俊。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国庆诉被告王晓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裴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东兴

代理

审判员  李 岩陪 审 员  贡晓飞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韩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