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455号原告刘某某,男,199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伍某某,女,199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案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伍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伍纤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伍某某自行和解,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伍纤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立新二〇一三���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