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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初字第1455号

刘某某与伍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伍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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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455号原告刘某某,男,199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伍某某,女,199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案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伍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伍纤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伍某某自行和解,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伍纤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立新二〇一三���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博 更多数据: